行業新聞
電力勘測設計行業自律公約(摘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健全電力勘測設計行業公平、公正、公開、誠信自律機制,提高電力勘測設計行業服務水平,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科學、可持續發展,規范行業從業行為,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依據下列法律法規和文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5.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6.國務院令第293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7.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8.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號《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9.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計價格[2002]10號《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10.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計價格[1999]1283號《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11.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建設部發改價格[2006]1352號《水利、水電、電力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費暫行規定》;12.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章程;13.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相關規定。
第三條 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單位應遵守本公約。
第四條 簽署公約自愿,退出公約自由。協會會員退出公約時,應予書面聲明,其會員資格在發表聲明之日自動取消。
第二章 自律守則
第五條 人力資源、技術裝備、生產辦公條件、注冊資本金與本單位資質等級相符合。
第六條 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效,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證;按照主營業務范圍的需要,取得國家認可機構認證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并運行有效。
第七條 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按照咨詢、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電力工程咨詢、勘察、設計業務;簽訂和嚴格履行合同;自覺執行國家有關收費標準。
第八條 產品質量和服務符合國家有關規程規范、標準和合同約定的要求;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專利和專有技術。
第九條 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履行社會責任。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1.要求協會維護其正當權益,并對違約和不當行為進行調查處理;2.列席協會對有關違反公約或不當行為調查處理的聽證或核查會議;3.抵制并投訴、舉報違反公約、失信或不當行為,并提出懲戒處理建議;有權要求協會對舉報事宜進行保密;4.為本企業違反公約、失信或不當行為的處理進行辯護;5.監督協會秘書處有關工作人員,有權向協會秘書處或常務理事會投訴、檢舉協會工作人員違規、違約或有失公正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1.守法、守信,自覺履行公約;維護國家、行業和簽約人的利益;2.抵制并投訴、舉報違反公約、失信或不當行為。投訴、舉報應當采用署名的書面方式,并附相關證據;3.協助和配合協會對違反公約、失信或不當行為進行調查處理;4.配合協會建立招標投標信息系統和信用檔案;5.配合協會建立和完善自律公約及相關管理規定。
第四章 公約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并對會員的履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下列管理事項:1.公約的解釋、修訂和會員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2.受理投訴、舉報、申訴以及對違反公約、失信、侵權行為的調查、鑒定及處理;3.對會員自律情況進行年度評價;4.建立會員的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 協會設立自律監督電話,并在協會網站上設立監督窗口。
第五章 違約和違約處理
第十五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一經查實,視為違約:1.人力資源、或技術裝備、或生產辦公條件、或注冊資本金不符合資質等級要求;2.報送的統計報表和信息資料不真實或不及時;3.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失效,或沒有建立主營業務范圍需要的管理體系;4.超越咨詢、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電力工程咨詢、勘察、設計業務;5.不執行國家頒發的勘察設計、咨詢收費標準,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報價低于或高于政府指導價浮動范圍;6.故意壓低或增加投資獲取項目,損害國家、投資方、行業利益;7.不能有效履行合同,年度投訴達3次及以上;8.不執行國家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非法掛靠,或非法轉包,或出賣圖章圖簽;9.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10.產品內容深度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規程和標準的要求;11.產品質量和服務不滿足合同約定的基本要求,給投資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并造成惡劣影響;12.一年內發生重大政治、經濟案件,或一般經濟案件,涉案人員達到3人及以上;13.不遵守社會公德,產生惡劣社會影響;14.不遵守職業道德,損害國家、社會或他人利益;15.發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并被地方主管部門查處;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協會管理規定的事件。
第十六條 協會有關工作人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違約:1.辦事不公正,不能維護行業的正當權益;2.對違約行為不作為或瀆職;3.不能有效履行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對協會形象造成不良影響;4.泄露機密,對會員造成損害。
第十七條 會員如發生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經協會組織核實,根據情節輕重、造成影響和損失等情況,由協會理事長(擴大)會議研究,給予下列懲戒處理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處理建議:1.通報批評、責成書面檢查并改正;2.暫停其協會會員權利一年,并在協會會刊、網站上公告;3.暫停其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單位權利,并解除相應的協會職務;4.降低或撤銷行業信用評價等級,并在協會會刊、網站或國家相關的媒體上公告;5.取消協會會員資格,并在協會會刊、網站或國家相關的媒體上公告;6、建議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按規定停業整頓、降低、撤消單位資質等級或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如發生第十六條規定的情況,經協會核實,將根據情節輕重、造成影響和損失等情況,分別給予批評、警告、調離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的懲戒處理。